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有關化粧品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B業者於刊播前應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C登載宣播內容虛偽誇大,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D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者,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關於化粧品廣告**的管理規範與罰則。重點在於 2017 年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後,廣告「事前審查」制度的廢除,以及新法針對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廣告的行政處分與罰則加重。

選項分析

  • A 錯誤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2017年),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已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
    • 現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廢除廣告事前審查制度,業者刊播前無須申請核准。
  • B 錯誤業者於刊播前應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 既然「事前審查」制度已廢除,自然無核准證明文件可繳驗。現行法規改採「事後查核」機制,由主管機關監測市面廣告。
  • C 正確登載宣播內容虛偽誇大,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虛偽誇大)或第 2 項(醫療效能)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一般違規處以罰鍰(虛偽誇大罰 4-20 萬;醫療效能罰 60-500 萬),但針對「情節重大」者,法律確實授權主管機關可處以歇業或廢止登記之重罰。
  • D 錯誤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者,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據同法第 20 條,化粧品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係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並無有期徒刑(刑罰)之規定。
    • 即便涉及醫療效能(較嚴重),亦是處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仍屬行政罰範圍,非刑事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現行法規已廢除廣告事前審查(排除 A、B),且廣告違規屬行政罰(排除 D),僅剩 C 選項符合法條中針對「情節重大」違規者的加重處分規定。

核心知識點

  1. 廣告管理原則:採事後查核制,廢除事前審查(釋字 744 號)。
  2. 禁止事項
    • 第 10 條第 1 項:不得虛偽誇大(罰 4-20 萬)。
    • 第 10 條第 2 項: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罰 60-500 萬)。
  3. 加重處分(情節重大):除罰鍰外,主管機關得令其歇業廢止登記事項,或不得供應、販賣該違規產品。
  4. 法律性質:違反廣告規定屬於行政罰(罰鍰、歇業等),非刑罰(徒刑)。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第 20 條)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