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下列何者不予保險給付?

A流行性感冒
B車禍骨折
C生育事故
D新型冠狀病毒之疫苗接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中「保險給付範圍」(Article 1)與「不予給付項目」(Article 51)的法律定義與區別。健保法的核心設計原則是「治療疾病、傷害與生育」,而「預防性」醫療通常被排除在健保給付之外,改由公共衛生預算(如疾管署)支應。

選項分析

  • A. 流行性感冒 (Influenza)

    • 給付。這是標準的「疾病」(Disease),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的保險事故(疾病、傷害、生育事故)。醫師的診察、治療與處方藥物均由健保給付。
  • B. 車禍骨折 (Car accident fracture)

    • 給付。這屬於「傷害」(Injury),符合第1條之規定。
    • 雖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舊法第82條),健保署在提供醫療給付後,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但在民眾就醫端,這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民眾憑健保卡就醫,由健保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並非「不予給付」項目。
  • C. 生育事故 (Maternity / Childbirth)

    • 給付。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含「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 健保給付的是生育相關的「醫療服務」(如接生、分娩住院費用等)。需注意與勞保的「生育給付」(現金津貼)區分,但在健保法規定義下,生育事故的醫療照護屬於給付範圍。
  • D. 新型冠狀病毒之疫苗接種 (COVID-19 Vaccination)

    • 不予給付。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不屬給付範圍之項目),第2款明確列出「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
    • 雖然實務上民眾接種 COVID-19 疫苗可能免費(公費),但其經費來源通常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或疾管署(CDC)的公務預算,並非由「健保基金」依健保法給付。健保署僅是受託代辦支付行政費用(處置費),法律屬性上不屬於健保給付。

答案解析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預防接種」(Prophylactic immunization)被明文列為不予給付項目。流行性感冒、車禍骨折、生育事故分別對應健保法第1條的三大承保事故(疾病、傷害、生育),均屬給付範圍。故本題應選 D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之「不予給付項目」(俗稱健保除外責任),常見考點如下:

  1. 預防性措施:預防接種、預防性手術(如非治療性之器官切除)。
  2. 非醫療必要/美容:美容外科、變性手術、成藥、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
  3. 其他政府責任: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者(如法定傳染病的隔離治療費用通常由疾管署預算支應,但在健保額度內可能由健保先付,但疫苗原則上排除)。
  4. 特殊項目:病人交通費、指定醫師費、掛號費、義齒/義眼/眼鏡(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除外)。

參考資料

  1.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見第1條及第51條)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健保不給付項目說明
  3. 衛生福利部 - 106年起疫苗接種處置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