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B召開會議,應邀請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至少二人出席
C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列席會議表示意見
D會議議程及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應於開會前一日前對外公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點為「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簡稱共擬會議)的組成、運作程序及資訊公開規定。此會議是決定健保藥物給付與否的關鍵機制,其法源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授權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選項分析

  • A. 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錯誤

    •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六條規定,會議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而非每季(每三個月)。健保署實際運作上也約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例如第68次於1月,第75次於次年3月,平均雙月一次)。
  • B. 召開會議,應邀請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至少二人出席錯誤

    • 根據同辦法第五條關於代表人類別與人數的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中,「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是規定各一人。因此,藥師公會代表僅為一人,而非至少二人。
  • C. 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列席會議表示意見正確

    •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七條規定:「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意見。」此規定旨在保障程序正義,讓藥商有機會針對其產品進行說明。
  • D. 會議議程及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應於開會前一日前對外公開錯誤

    • 根據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保險人(健保署)應將「會議議程及併附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並送交本會議代表。規定為七日前,而非一日前,以確保資訊透明及代表有足夠時間審閱。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這是直接依據法規條文的敘述,且符合二代健保強調的參與及溝通機制。其他選項在「開會頻率」(應為雙月)、「代表人數」(藥師為1人)及「公開期限」(應為7日)上皆與現行法規不符。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中的關鍵數字與權利:

  1. 開會頻率:至少每2個月一次。
  2. 議程公開:開會7日前公開議程及HTA報告。
  3. 藥師代表:藥師公會全聯會代表為1人(醫師、中醫、牙醫亦各1人;醫院協會代表則較多)。
  4. 列席權利:討論特定藥物時,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廠商)及病友團體列席。
  5. 利益迴避:代表應填具利益揭露聲明書,有相關利益者應自行迴避。

新政策/指引改變

雖然題目設定為2026年考題,但依據2025年(民國114年)3月生效的最新修正條文(衛福部修訂第四條、第六條),上述核心結構(如開會頻率、列席規定)並未改變。考生需注意政府為加速新藥審查,近年在「暫時性支付」及「平行審查」上的政策推進,但共擬會議的基本運作規範仍維持上述原則。

參考資料

  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1條
  3. 健保署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