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三(第1次)

依中華藥典規定,於測定錠劑之乾燥減重時,其所取錠劑粉末不得少於幾錠?

A3
B4
C5
D6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中華藥典》(Chinese Pharmacopoeia, ChP)中針對**錠劑(Tablets)進行乾燥減重(Loss on Drying)**測定時的檢品製備規定。這屬於藥物分析中的檢品取樣(Sampling)與前處理範疇,目的是確保所取粉末具有代表性,能準確反映整批錠劑的水分或揮發性物質含量。

選項分析

  • A. 3:錯誤。數量過少,恐無法代表該批次錠劑的平均性質。
  • B. 4正確。依據《中華藥典》之規定(通常位於錠劑通則或相關檢驗法註解中),為確保檢品之代表性與均勻度,測定錠劑之乾燥減重時,應取不得少於 4 錠之錠劑,研磨成細粉後,再稱取規定之量進行測定。
  • C. 5:錯誤。雖然取樣數越多越具代表性,但藥典規定的「最低限度」為 4 錠。
  • D. 6:錯誤。非藥典規定之最低取樣數。

答案解析

根據《中華藥典》(台灣)的規定,進行錠劑的乾燥減重測定時,為了減少個體差異對測定結果的影響,必須製備混合檢品。具體操作要求將不得少於 4 錠(not less than 4 tablets)的錠劑研磨成細粉,混合均勻後,再從中稱取約 1 g(或各該品目規定之重量)的粉末,置於乾燥條件下進行測定。

此規定是為了兼顧操作的可行性與樣本的統計代表性。相比於含量均一度(Content Uniformity)通常需要個別測定 10 錠或 30 錠,乾燥減重屬於一般物理化學性質檢查,取 4 錠混合研磨已被認定足以代表該批檢品的平均乾燥減重狀態。

正確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中華藥典》中常見檢驗項目的取樣與判定標準:

  1. 乾燥減重(Loss on Drying)
    • 錠劑取樣:研磨成粉末之錠數不得少於 4 錠
    • 定義:測定物質在特定溫度(通常為 105°C)下乾燥至恆重所減失的重量,主要包含水分及揮發性物質。
    • 恆重定義:連續兩次稱重之差,每 g 檢品不得超過 0.5 mg(或 0.25 mg,視版本與通則而定,需注意藥典更新)。
  2. 含量均一度(Content Uniformity)
    • 取樣:初驗取 10 錠,個別測定。
    • 判定:依據接受值(Acceptance Value, AV)判定。
  3. 重量差異(Weight Variation)
    • 取樣:通常取 20 錠(或 10 錠視劑型而定)分別稱重計算平均重。
  4. 崩散度(Disintegration)
    • 一般錠劑:取 6 錠 進行試驗。

參考資料

  1. 中華藥典(Chinese Pharmacopoeia)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出版,相關通則及錠劑檢驗法。
  2. 藥物分析與檢驗 - 相關藥學教科書及藥師國考歷屆試題解析(如 103 年第 1 次藥師國考藥物分析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