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醫學二(2)
關於藥事法對於藥物及藥品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恰當?
A藥事法中對於藥品定義,其中之一款為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B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稱為劣藥
C藥事法中藥物之定義,不包括醫療器材
D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的藥品不須經過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藥事法》中對於核心名詞的法定定義,包括「藥品」、「藥物」、「劣藥」及「成藥」的法律條文解釋。考生需熟悉《藥事法》總則章節中的定義條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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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藥事法中對於藥品定義,其中之一款為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正確。
- 根據《藥事法》第 6 條第 1 款的規定,藥品的定義之一確實包含:「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此為法定「藥品」的來源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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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稱為劣藥
- 正確。
- 根據《藥事法》第 21 條第 2 款的規定,「劣藥」的定義之一為:「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這屬於品質規格不符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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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藥事法中藥物之定義,不包括醫療器材
- 最不恰當 (錯誤)。
- 根據《藥事法》第 4 條的明文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 因此,在《藥事法》的法律定義中,「藥物」是一個上位概念,涵蓋了「藥品」與「醫療器材」兩者。
- 特別說明:雖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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