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醫學二(1)
以下關於醫療機構/醫院分類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所有權分為公立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四類
B依主治醫師雇用方式分為開放性醫院及閉鎖性醫院兩類
C依服務項目分為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三類
D依是否具教學功能分為教學醫院及非教學醫院兩類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醫療法》對於醫療機構的法定分類標準,以及公共衛生與醫院管理學中對於醫院組織型態的定義。考生需區分「法定分類」(如醫療法中的規定)與「學理/管理模式分類」(如開放性/閉鎖性制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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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所有權分為公立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四類 (正確)
- 根據《醫療法》第3至6條,醫療機構依**設置者(所有權/經營權)**區分為:
- 公立醫療機構:由政府、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設立(第3條)。
- 私立醫療機構:由醫師設立(第4條)。
- 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第5條)。
-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如私立學校、公益法人或事業單位附設之醫療機構(第6條)。
- 此選項完全符合《醫療法》之規定。
- 根據《醫療法》第3至6條,醫療機構依**設置者(所有權/經營權)**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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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主治醫師雇用方式分為開放性醫院及閉鎖性醫院兩類 (錯誤)
- 並非法定分類:台灣《醫療法》中並無依照「主治醫師雇用方式」將醫院進行分類的條文。
- 學理定義:「開放性醫院」(Open Staff)與「閉鎖性醫院」(Closed Staff)是醫院管理學中關於**醫療人員組織(Me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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