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神經物治(1)
下列有關各脊髓節完全性損傷( ASIA A)的功能性預後之敘述,何者最適當?
AC5損傷的患者通常可以自行使用標準輪椅,並能夠自行轉位
BC6損傷的患者可能可以進行獨立床上移位,但通常需要一些輔助設備或技巧來完成轉位
CT6損傷的患者通常無法控制軀幹穩定,因此無法進行長時間的輪椅推動或坐姿維持
DL1損傷的患者通常能夠獨立使用助行器與下肢踝足矯具( AFO)來行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完全性脊髓損傷(ASIA A)患者在不同神經層級(Neurological Level of Injury, NLI)下的功能性預後(Functional Outcomes)。這需要考生熟悉各個損傷層級保留的關鍵肌肉(Key Muscles)及其對應的日常生活功能(ADL)、移動能力(Mobility)和輔具需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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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5損傷的患者通常可以自行使用標準輪椅,並能夠自行轉位
- 分析:錯誤。
- 關鍵肌肉:C5保留了三角肌(Deltoid)和肱二頭肌(Biceps),具有屈肘(Elbow flexion)能力,但缺乏伸腕(C6)和伸肘(C7)功能。
- 功能預後:C5患者通常無法自行推動標準手動輪椅(Standard Manual Wheelchair)進行長距離移動,因為缺乏伸腕肌來抓握輪圈以及缺乏足夠的上肢耐力;他們多需依賴**電動輪椅(Power Wheelchair)**或是帶有推動突耳(Rim projections)的改裝手動輪椅在室內短距離移動。
- 轉位:由於缺乏三頭肌支撐身體重量,C5患者通常無法獨立轉位,需要他人協助(Total Assist)或使用移位機(Mechanical 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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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6損傷的患者可能可以進行獨立床上移位,但通常需要一些輔助設備或技巧來完成轉位
- 分析:最適當。
- 關鍵肌肉:C6保留了橈側伸腕肌(ECRL/ECRB),這使得患者可以使用**肌腱抓握(Tenodesis grasp)**功能。
- 功能預後:C6是脊髓損傷患者能否達成獨立生活的關鍵分水嶺。
- 床上移位(Bed Mobility):C6患者利用手臂擺動和翻身技巧,通常可以獨立或在微小協助下完成床上翻身和坐起。
- 轉位(Transfer):C6患者雖然可以鎖住手肘(利用前三角肌和外旋動作),但缺乏三頭肌(C7),因此難以直接撐起身體。他們**通常需要使用轉位板(Sliding board)**作為輔具,並配合特定的技巧來完成輪椅與床之間的轉位。雖然部分訓練有素的C6患者能完全獨立,但這句話描述"可能可以獨立...但通常需要輔助設備"完全符合臨床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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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T6損傷的患者通常無法控制軀幹穩定,因此無法進行長時間的輪椅推動或坐姿維持
- 分析:錯誤。
- 關鍵肌肉:T6損傷患者保留了完整的上肢功能(C5-T1)以及上背部肌肉,雖然腹肌(T7-T12)和下背部肌肉受損導致軀幹控制不如低位胸椎損傷者,但並非完全無法控制。
- 功能預後:T1-T12層級的截癱患者(Paraplegia)是完全獨立的手動輪椅使用者。他們擁有強壯的上肢,可以進行長距離的輪椅推動,並且能夠獨立維持坐姿平衡(依靠上肢支撐或背部靠墊輔助)。選項中描述"無法進行長時間輪椅推動"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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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L1損傷的患者通常能夠獨立使用助行器與下肢踝足矯具(AFO)來行走
- 分析:錯誤。
- 關鍵肌肉:L1損傷意味著L1神經節功能保留(部分髖屈曲),但L2(髂腰肌主要部分)可能受損,且L3(股四頭肌,負責伸膝)完全癱瘓。
- 功能預後:
- 若要使用踝足矯具(AFO)行走,患者必須具備足夠的**伸膝肌力(至少3/5級的股四頭肌力量)**來防止膝蓋彎曲塌陷。
- L1損傷患者因缺乏股四頭肌,若要站立或行走,必須使用**長腿支架/膝踝足矯具(KAFO)**來鎖定膝關節。僅使用AFO對L1 ASIA A患者來說是不夠的,因為他們無法主動伸直膝蓋支撐體重。且L1患者的行走通常僅限於復健運動性質(Therapeutic ambulation),社區移動仍主要依賴輪椅。
答案解析
選項 B 正確描述了 C6 損傷患者的功能特徵。C6 是四肢癱瘓(Tetraplegia)患者中,首個有潛力達成獨立轉位與床上活動的層級,但由於缺乏三頭肌(Triceps),其實際操作難度高,臨床上常需依賴**轉位板(Sliding Board)**輔助,這與選項描述的"可能獨立但通常需輔具"完全吻合。
核心知識點
- C5 關鍵功能:屈肘 (Biceps)。需電動輪椅,轉位需完全協助。
- C6 關鍵功能:伸腕 (Wrist Extension) Tenodesis Grasp (肌腱抓握)。可使用轉位板獨立轉位 (Borderline independence)。手動輪椅室內可行,社區多用電動。
- C7 關鍵功能:伸肘 (Triceps)。獨立轉位 (不一定需轉位板),獨立推手動輪椅。
- T1-T12:上肢功能完整。完全獨立使用手動輪椅於社區活動。
- L1 vs L3 行走輔具:
- L1/L2 (無股四頭肌):需 KAFO (長腿支架) + 助行器。
- L3/L4 (有股四頭肌):可使用 AFO (短腿支架) + 拐杖/助行器。
參考資料
- Consortium for Spinal Cord Medicine. Outcomes Following Traumatic Spinal Cord Injury: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 Somers, M. F. (2010). Spinal Cord Injury: Functional Rehabilitation. Pearson.
- Kirshblum, S., et al. (2011).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neurological classification of spinal cord injury. The Journal of Spinal Cord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