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物治技術(1)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對象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A3個月以上者
B6個月以上者
C9個月以上者
D12個月以上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中對於「長期照顧」(Long-Term Care)的法定定義。這屬於長期照顧法規與政策的基礎知識,重點在於針對「身心失能」持續時間的門檻設定。
選項分析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之定義:
- (A) 3個月以上者:錯誤。3個月通常為急性後期或亞急性照護的評估期,非長照法的法定門檻。
- (B) 6個月以上者:正確。法規明文規定:「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C) 9個月以上者:錯誤。無法源依據。
- (D) 12個月以上者:錯誤。雖然某些國際定義或商業保險可能使用1年作為標準,但我國長照服務法採用6個月作為判斷是否需要長期介入的時間點。
答案解析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的用詞定義,長期照顧是指針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服務。此定義確立了長期照顧與急性醫療(Acute Care)的區隔,前者關注的是長期(超過半年)的功能喪失與生活支持需求。因此,正確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 長期照顧(Long-Term Care)定義: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個月以上。
- 身心失能者定義: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服務內容:包括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法源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是台灣長照體系的根本大法,考生需熟悉其第2條(主管機關)、第3條(名詞定義)及相關人員管理規定。
臨床重要性
在臨床或社區評估時,區分「暫時性失能」(如骨折術後復健期,可能小於6個月)與「長期失能」(如中風後遺症、失智症,預期大於6個月)至關重要。前者可能適用健保的「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AC)」,後者則銜接「長照2.0」服務資源。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條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服務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