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義的「無障礙設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對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Buildings)中「無障礙設施」定義的精確理解。
根據該規範(主要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版本及其後續修正),無障礙設施被定義為「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目的是使行動不便者能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
規範中明確列舉的無障礙設施項目包括:
- 室外通路
-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 避難層出入口
- 室內出入口
- 室內通路走廊
- 樓梯
- 昇降設備(含昇降機、輪椅昇降台等)
- 廁所盥洗室
- 浴室
- 輪椅觀眾席位
- 停車空間
- 無障礙客房(視版本與建築用途而定)
關鍵在於「定著於建築物」這一屬性。非固定式、可移動的輔具或設備,通常不屬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範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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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樓梯扶手:屬於無障礙設施。 在規範中,樓梯(第三章)與扶手(第二章無障礙通路之組成部分、第三章樓梯之組成部分)皆被視為無障礙設施的重要構件。規範詳細規定了扶手的高度、形狀、端部處理及延伸長度,屬於建築物固定設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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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輪椅觀眾席位:屬於無障礙設施。 規範第七章專門規定「輪椅觀眾席位」,要求電影院、集會堂、體育館等設有固定座椅的場所,必須依法定比例設置輪椅觀眾席位,並規定其尺寸、地面坡度及陪伴者座椅等細節。這是建築設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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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帶式爬梯機:不屬於無障礙設施。 履帶式爬梯機(Tracked Stair Climber)是一種移動式輔具(Assistive Device),並非「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 雖然在「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中,若建築物受限於結構無法設置坡道或電梯時,有時會允許以「購置爬梯機並提供專人服務」作為替代方案(行政管理措施),但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定義中,它並不屬於標準的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範的是硬體空間與固定設備,而非活動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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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昇降設備(電梯):屬於無障礙設施。 規範第四章為「昇降設備」,明確包含昇降機(Elevator)與輪椅昇降台(Wheelchair Platform Lift)。這是垂直動線最核心的無障礙設施,且必須固定於建築物結構中。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根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104.2條之定義,無障礙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並列舉了通路、坡道、扶手、樓梯、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等項目。履帶式爬梯機屬於可移動之輔具,不符合「定著於建築物」之定義,亦非該規範各章節所規範之標準設施項目。
核心知識點
- 無障礙設施定義:必須是「定著於建築物」的構件。
- 規範涵蓋項目:
- 動線類: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
- 垂直移動類:樓梯、昇降設備(電梯、固定式輪椅昇降台)。
- 服務空間類: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
- 輔具與設施的區別:
- 設施(Facility):坡道、電梯、扶手(受建築法規規範)。
- 設備/輔具(Device/Equipment):爬梯機、活動式斜坡板(除非特定替代計畫,否則非屬建築設計規範之標準設施)。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一章總則 104 用語定義。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