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心兒物治(2)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有關「合理之對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就是歧視
B根據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
C合理之對待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享有或行使所有平等基礎人權及基本自由
D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個別化的需求,即使造成社會過度負擔,也要進行修改與調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 2 條中關於 「合理之對待」(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又譯為合理調整) 的定義與核心精神。
根據 CRPD 第 2 條的定義,「合理之對待」是指:
「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此定義包含四個核心要素:
- 個別化:根據具體案例的需要。
- 措施: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
- 限制條件: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
- 目的:確保平等享有或行使人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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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就是歧視:敘述正確。
- CRPD 第 2 條在定義「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時,明確指出:「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因此,若義務方(如雇主、學校、政府機關)在未造成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必要的調整,即構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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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據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敘述正確。
- 這直接對應定義中的文字:「根據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強調調整措施必須是針對該個案「必要」且「適當」的,而非通用或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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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理之對待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享有或行使所有平等基礎人權及基本自由:敘述正確。
- 這對應定義的後半段目的性條款:「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其核心價值在於「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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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個別化的需求,即使造成社會過度負擔,也要進行修改與調整:敘述錯誤。
- CRPD 對「合理之對待」設有明確的界線,即 「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not imposing a 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
- 如果一項調整措施會對義務方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難或財務負擔(即過度負擔),義務方可以拒絕提供該特定調整,這並不構成歧視(但仍應尋求其他不會造成過度負擔的替代方案)。選項中聲稱「即使造成社會過度負擔,也要進行」明顯違背公約條文。
答案解析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D) 忽略了「合理之對待」定義中至關重要的 「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 這一限制條件,故為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 CRPD 第 2 條中 「合理之對待」(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的定義結構:
- 觸發條件:根據具體需要(Individualized)。
- 手段: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Necessary and appropriate modification)。
- 排除條款(限制):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Not imposing a 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
- 法律效果:拒絕提供即構成歧視。
參考資料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繁體中文版條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CRPD 第 2 條 - 定義 (Article 2 - Definitions)。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6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平等與不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