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衛生福利部在那一年修正發布「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給予有意願專職從事居家物理治療業務之物理治療人員設立「居家物理治療所」之依據?

A2015
B2016
C2017
D2018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物理治療專業法規的重大沿革,特別是配合國家長照政策發展所進行的法規鬆綁。核心觀念在於「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的修正,該次修法打破了傳統物理治療所必須具備固定治療空間與大型設備的限制,正式確立了「居家物理治療所」的設立法源。

選項分析

  • A (2015):錯誤。當年並無此針對居家物理治療所的重大設置標準修正。
  • B (2016):錯誤。雖然長照 2.0 政策推動在即,但相關設置標準尚未完成修法。
  • C (2017)正確。衛生福利部於 2017年(民國106年)8月9日 修正發布「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此次修正新增了「僅提供居家物理治療之物理治療所」的設置規定,放寬了原本對總樓地板面積(需45平方公尺以上)及治療空間設備的嚴格要求,讓有意專職從事居家業務的治療師能更容易開業。
  • D (2018):錯誤。2017年已完成修法,2018年為新制實施後的推廣期。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2017

根據衛生福利部於 2017 年 8 月 9 日發布的修正令(衛部醫字第 1061664728 號),修正了《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主要變革如下:

  1. 新增居家型態:明定「僅提供居家物理治療之物理治療所」之設置標準。
  2. 空間鬆綁:對於僅提供居家服務的治療所,免除原標準中關於「總樓地板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上」及「治療空間 30 平方公尺以上」的限制,也不需設置大型固定治療設備(如牽引機等),大幅降低開業門檻。
  3. 政策目的:此舉是為了配合高齡化社會與「長照 2.0」政策,鼓勵物理治療師走出機構,深入社區與家庭提供「到宅服務」,提升醫療可近性。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以下《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的關鍵修法重點,這常是法規題的考點:

  1. 修法年份2017年 (民國106年)
  2. 居家物理治療所定義:指「僅」提供居家物理治療服務之機構。
  3. 設施豁免權
    • 不需具備 45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 不需具備 30 平方公尺治療空間。
    • 不需具備傳統復健科的大型儀器(如水療、電療、牽引設備)。
    • 仍需具備:病歷保存空間、清潔消毒設備、招牌等基本行政設施。
  4. 聯合設置:同次修法也開放物理治療所可與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等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共用候診區與掛號櫃台(一站式服務)。

臨床重要性

此法規修正直接促進了台灣「居家物理治療(Home Physical Therapy)」產業的興起。臨床上,這讓中風、失能、行動不便的患者能在家中接受連續性的復健照護,無需舟車勞頓往返醫院,是落實「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的重要一環。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 (2017). 修正「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深入社區提供多元服務. 衛福部醫事司公告.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