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我國自那一年起將「醫院倫理委員會」列為醫院評鑑項目?
A1997
B2000
C2002
D200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院評鑑制度發展史與醫學倫理推動的重要里程碑。核心觀念在於識別「醫院倫理委員會」(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HEC)或是「臨床倫理委員會」(Clinical Ethics Committee, CEC)正式納入國家級醫院評鑑標準的時間點。這反映了台灣醫療體系從單純重視醫療技術與硬體設備,轉向重視病人權利、醫療倫理與人文關懷的轉捩點。
選項分析:
- A. 1997 (民國86年):此時期醫院評鑑多由衛生署(現衛福部)直接辦理,評鑑重點仍多集中於硬體結構、人力配置與醫療服務量能。雖然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的概念在部分教學醫院開始萌芽,但「醫院倫理委員會」尚未成為全面性的評鑑必要項目。
- B. 2000 (民國89年):此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策會)成立(1999年)後的初期運作階段。雖然醫學倫理議題逐漸受到重視,但正式將其列為具體評鑑條文的年份稍晚於此。
- C. 2002 (民國91年):這是正確答案。
- 政策背景:衛生署於2002年宣布該年為**「醫學倫理元年」**,大力推動醫學倫理教育與臨床倫理機制。
- 評鑑改革:醫策會於民國91年(2002年)起,正式將「是否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或臨床倫理委員會)」納入醫院評鑑項目。此舉帶動了全台醫療院所成立倫理委員會的風潮,要求醫院必須有專責單位來處理臨床上的倫理兩難(如拒絕急救、終末期照護決策等),而不僅僅是處理研究倫理(IRB)。
- D. 2005 (民國94年):此時新制醫院評鑑已推行一段時間,醫院倫理委員會已是運作中的常規項目,並非「起始」年份。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2002。
根據文獻紀錄與醫策會發展史,我國自**民國91年(西元2002年)**起,配合衛生署推動「醫學倫理元年」的政策方向,將「醫學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列為醫院評鑑的重點項目。評鑑條文要求醫院需設有此委員會,負責制定院內倫理規範、提供倫理諮詢、以及進行倫理教育,以解決日益複雜的臨床倫理爭議(如DNR簽署、代理人決策等)。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記憶以下台灣醫學倫理發展的關鍵年份與事件:
- 2002年 (民國91年):醫學倫理元年。醫院評鑑正式將「醫院/臨床倫理委員會」列為評鑑項目。
- 區辨委員會功能:
- IRB (人體試驗委員會):主要審查「研究」計畫,保護受試者(依據赫爾辛基宣言、醫療法、人體研究法)。
- HEC/CEC (醫院/臨床倫理委員會):主要處理「臨床」實務中的倫理兩難、醫療糾紛調解、倫理諮詢(如撤除維生系統爭議)。
- 相關法規:後續影響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訂與《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施行)的推動,這些法律實務運作皆高度依賴醫院倫理委員會的機制(如倫理諮詢)。
參考資料
- 蔡甫昌. (2004). 「臨床倫理委員會」之理論與實務. 台灣醫學, 8(3), 416-424. (內文明確指出:「我國醫策會自九十一年起將是否設置臨床倫理委員會納入醫院評鑑之項目」)
-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相關醫院評鑑改革歷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