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依據國際醫學雜誌編輯委員會規定投稿列名作者原則,下列何者不構成列名作者的理由?

A單純的收集資料
B文章草擬與修正
C觀念形成與研究設計
D刊出前文稿最後確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 ICMJE(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 對於「作者資格(Authorship)」的定義。這是生物醫學領域發表論文時最權威的倫理準則,旨在確保列名作者對研究有實質的學術貢獻並對論文內容負責。

根據 ICMJE 的規範,列名作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1. 對研究的構思或設計(Conception or design),或對資料的取得、分析或解釋(Acquisition, analysis, or interpretation of data)有實質貢獻。
  2. 起草論文(Drafting the work)或針對重要的知識內容進行批判性修改(Revising it critically for important intellectual content)。
  3. 核准最終即將發表的版本(Final approval of the version to be published)。
  4. 同意對論文的所有面向負責(Agreement to be accountable for all aspects of the work),確保與論文任何部分的準確性或誠信有關的問題得到適當的調查與解決。

選項分析

  • A. 單純的收集資料 (Correct Answer)

    • 分析:ICMJE 指引中明確指出,「單純獲取資金、收集資料或對研究小組進行一般監督,並不能構成作者資格」(Acquisition of funding, collection of data, or general supervision of the research group alone does not constitute authorship)。
    • 理由:雖然「資料取得」在第一項條件中被提及,但必須配合後續的分析、解釋、撰寫與核准才能成為作者。若「單純」只有收集資料(例如僅是操作儀器產出數據、或是單純收案),而沒有參與研究設計或結果解釋,則僅屬於「貢獻者(Contributor)」,應列於致謝欄(Acknowledgement)而非作者欄。
    • 結論:此選項是ICMJE明確排除的列名理由,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 B. 文章草擬與修正

    • 分析:這對應到 ICMJE 作者條件的第二項(Drafting the work or revising it critically...)。
    • 理由:參與論文的撰寫與修改是貢獻知識內容的關鍵過程,是構成作者資格的必要條件之一。
  • C. 觀念形成與研究設計

    • 分析:這對應到 ICMJE 作者條件的第一項(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ception or design...)。
    • 理由:研究的構思與設計是學術研究的核心,屬於實質學術貢獻,是構成作者資格的重要理由。
  • D. 刊出前文稿最後確認

    • 分析:這對應到 ICMJE 作者條件的第三項(Final approval of the version to be published)。
    • 理由:所有作者都必須閱讀並認可最終發表的版本,這代表對論文內容的認同與負責,是列名作者的必要程序。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A) 單純的收集資料

根據 ICMJE 準則,作者資格必須建立在「實質的學術貢獻」之上。選項 B、C、D 分別對應了準則中的三大核心條件(設計/分析、撰寫/修改、最終核准)。唯獨選項 A 中的「單純收集資料」,若缺乏對資料的分析解釋或未參與撰寫,被視為技術性或勞務性的協助,不足以構成作者資格。這類人員應在「致謝(Acknowledgements)」中被提及。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背誦 ICMJE 定義的 Authorship Criteria (四要件)Non-Author Contributors (非作者貢獻者) 的區別:

  1. 作者四要件 (必須全部符合)

    • 實質貢獻:構思設計 OR 資料獲取/分析/解釋。
    • 撰寫修改:起草 OR 批判性修改知識內容。
    • 最終核准:同意最終發表版本。
    • 當責同意:同意對論文所有面向負責(Accountability)。
  2. 不構成作者的行為 (應列為致謝)

    • 單純獲取資金 (Acquisition of funding)。
    • 單純收集資料 (Collection of data)。
    • 一般性的行政監督 (General supervision)。
    • 單純的寫作修飾或技術支援 (Writing assistance, technical editing, language editing)。

臨床重要性

理解此原則對於醫療專業人員至關重要,能避免學術倫理爭議,如:

  • 掛名作者 (Gift Authorship):將未符合資格的大老或長官列為作者。
  • 幽靈作者 (Ghost Authorship):實際撰寫或貢獻者未被列名(常見於藥廠贊助的研究)。
  • 強迫掛名 (Coercive Authorship):利用職權強迫下屬將其列為作者。

參考資料

  1. ICMJE Recommendations: "Defining the Role of Authors and Contributors - Who Is an Author?" (www.icmje.org)
  2. 台灣教育部學術倫理專區: 作者定義及排序原則。
  3. 考選部歷屆試題: 114年第二次專技高考醫師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 - 醫學倫理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