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對於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公會組織之法規依據為物理治療師法及人民團體法
B物理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C物理治療生公會,其組織準用物理治療師公會之規定
D物理治療師公會積極推展醫療、長照、衛生等公益目的,故屬於社會團體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物理治療師公會(Physical Therapist Association)**之法律定位、主管機關歸屬以及相關法規結構的理解。核心概念涉及《物理治療師法》與《人民團體法》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的分類差異。
選項分析
-
A. 公會組織之法規依據為物理治療師法及人民團體法
- 正確(適當)。
- 物理治療師公會屬於醫事人員的職業公會,其設立與運作主要依據專門職業法規《物理治療師法》(第五章 公會)之規定。
- 同時,公會亦屬於「人民團體」的一種,因此在組織運作(如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等)未被《物理治療師法》特別規範之處,則適用《人民團體法》之通則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B. 物理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正確(適當)。
- 此敘述完全符合《物理治療師法》第46條之規定:「物理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這是台灣職業團體常見的「雙重主管機關」體制:內政部/社會局管理「組織」(如選舉、章程備查),衛福部/衛生局管理「專業業務」(如醫療法規遵循)。
-
**C.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