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2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代理人制度的相關規定。這屬於醫事法規中的行政管理規範,確保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在負責人暫時缺席時仍有合資格者負責督導業務,維護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選項分析
根據 《物理治療師法》第 20-1 條 之規定:
- A. 1個月:錯誤。法規規定若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才需要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衛生局)備查。並非代理期間上限。
- B. 3個月:錯誤。此非本法規定的時間點。
- C. 6個月:錯誤。此非本法規定的時間點。
- D. 12個月:正確。法規明文規定:「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一年即為 12 個月。
答案解析
根據 《物理治療師法》第 20-1 條: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因此,負責人無法執行業務時,代理人的代理期間上限為 12個月(一年)。故選 (D)。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所管理的關鍵數字與規定:
- 負責人代理制度 (第20-1條):
- 條件: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
- 資格:需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即需具備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報備門檻:超過 1個月 需報衛生局備查。
- 期限上限:最長不得超過 1年 (12個月)。
- 設置標準 (第19條):
- 負責人資格: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 2年以上。
- 歇業/停業/復業 (第22條):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內 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臨床/實務重要性
此法規確保物理治療所不會因為負責人長期缺席(如出國進修、生病請長假)而處於無人負責督導的狀態。若負責人需缺席超過一年,通常需要變更負責人或重新申請開業執照,以確保機構管理的連續性與責任歸屬。
參考資料
- 《物理治療師法》第 20-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物理治療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