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根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作業要點,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保存之病歷,符合各項規定得全部或部分免以書面方式製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電子病歷於記錄完成時,應由製作人以醫事人員卡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之時間,錯誤得逕行刪除
B電子病歷之修改,應保留原有紀錄,並應由修改人以醫事人員卡於修改部分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 之時間
C電子病歷系統應具有防止竄改之功能及使用權限管控機制
D列印或查詢電子病歷時,應能完整呈現其內容,以供日後查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點為電子病歷的資料完整性與不可否認性 (Integrity and Non-repudiation)。根據台灣現行法規(如《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及相關作業要點),電子病歷一旦製作完成並簽章後,即視同正式法律文件,具有嚴格的保存要求,絕對禁止「逕行刪除」或「無痕修改」。任何更動都必須保留原始紀錄(Audit Trail)以供日後查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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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電子病歷於記錄完成時,應由製作人以醫事人員卡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之時間,錯誤得逕行刪除 (錯誤)
- 分析:這是錯誤的敘述。根據規定,電子病歷於記錄完成並簽章後,不得刪除。若有錯誤需要修正,必須採取「更正」或「修改」的方式,且修正時必須保留原有的錯誤紀錄,不能直接將其從系統中移除(Physical Delete),否則將違反病歷保存的完整性原則,並可能涉及湮滅證據或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 法規依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增刪電子病歷時,應能與增刪前明顯辨識,並保存個人使用紀錄及日期資料。」這意味著即使是「刪除」動作,也必須保留「曾被刪除」的痕跡與原內容,而非直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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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子病歷之修改,應保留原有紀錄,並應由修改人以醫事人員卡於修改部分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 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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