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根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作業要點,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保存之病歷,符合各項規定得全部或部分免以書面方式製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電子病歷於記錄完成時,應由製作人以醫事人員卡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之時間,錯誤得逕行刪除
B電子病歷之修改,應保留原有紀錄,並應由修改人以醫事人員卡於修改部分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 之時間
C電子病歷系統應具有防止竄改之功能及使用權限管控機制
D列印或查詢電子病歷時,應能完整呈現其內容,以供日後查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點為電子病歷的資料完整性與不可否認性 (Integrity and Non-repudiation)。根據台灣現行法規(如《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及相關作業要點),電子病歷一旦製作完成並簽章後,即視同正式法律文件,具有嚴格的保存要求,絕對禁止「逕行刪除」或「無痕修改」。任何更動都必須保留原始紀錄(Audit Trail)以供日後查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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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電子病歷於記錄完成時,應由製作人以醫事人員卡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之時間,錯誤得逕行刪除 (錯誤)
- 分析:這是錯誤的敘述。根據規定,電子病歷於記錄完成並簽章後,不得刪除。若有錯誤需要修正,必須採取「更正」或「修改」的方式,且修正時必須保留原有的錯誤紀錄,不能直接將其從系統中移除(Physical Delete),否則將違反病歷保存的完整性原則,並可能涉及湮滅證據或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 法規依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增刪電子病歷時,應能與增刪前明顯辨識,並保存個人使用紀錄及日期資料。」這意味著即使是「刪除」動作,也必須保留「曾被刪除」的痕跡與原內容,而非直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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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子病歷之修改,應保留原有紀錄,並應由修改人以醫事人員卡於修改部分加以簽署,並記錄簽署 之時間 (正確)
- 分析:這是電子病歷修改的標準程序。為了確保病歷的可追溯性,修改時不能覆蓋(Override)舊資料,系統必須能夠同時顯示修改前與修改後的內容,且修改者需對修改部分負責(重新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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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電子病歷系統應具有防止竄改之功能及使用權限管控機制 (正確)
- 分析:這是電子病歷系統(EMR System)的基本資訊安全要求。系統需具備權限控管(Access Control)以限制誰可以讀取或寫入,並具備防止竄改機制(如數位簽章、雜湊函數等)確保資料未被非法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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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列印或查詢電子病歷時,應能完整呈現其內容,以供日後查驗 (正確)
- 分析:電子病歷雖以數位方式儲存,但在法律訴訟或行政查核需要時(如健保審查、醫療糾紛),必須能夠完整還原成可視讀的形式(列印或螢幕顯示),其內容必須與原始輸入一致。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 選項 (A) 提到「錯誤得逕行刪除」,這違反了病歷管理的核心原則。無論是紙本病歷(畫線刪改並簽章,保留原字跡)還是電子病歷(保留修改歷程),都嚴禁將原始紀錄直接抹除。因此 (A) 為正解。
核心知識點
- 電子病歷不可刪除原則:電子病歷一旦簽章完成,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有誤寫,僅能透過「增修」方式更正,系統後台必須完整保留「修改前內容」、「修改者」、「修改時間」及「修改後內容」(即 Audit Trail / 稽核軌跡)。
- 電子簽章 (Electronic Signature):依《電子簽章法》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醫事人員須使用醫事憑證(醫事人員卡)進行電子簽章,且應於病歷製作後 24小時內 完成。
- 增刪辨識:法規明確要求,電子病歷的任何增刪修改,都必須能與修改前「明顯辨識」。
參考資料
-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 第 11 條:增刪電子病歷時,應能與增刪前明顯辨識,並保存個人使用紀錄及日期資料。
-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作業要點 (舊法規或醫院內部作業規範參照):電子病歷於紀錄完成時...且不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