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心兒物治(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21年修正)及其施行細則(2020年修正)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 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B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C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的發展遲緩兒童,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長期照顧 評估與服務
D早期療育為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 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早期療育之內容,以及療育後處置流程的法律規定認知。核心概念在於區分「早期療育」與「身心障礙鑑定」的法律銜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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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 正確。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此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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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 正確。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此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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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的發展遲緩兒童,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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