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1)
長期照顧體系中物理治療的服務對象,是以何種因素作為轉介的主要參考依據?
A疾病的診斷
B經濟和交通能力
C症狀和功能需求
D可獲得的醫療資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觀念在於台灣長期照顧 2.0 (LTC 2.0) 政策下的「復能」(Reablement) 典範轉移,以及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架構在長照評估中的應用。
在傳統急性醫療模式 (Medical Model) 中,物理治療的介入主要是依據「醫學診斷」(如腦中風、骨折) 來治療疾病本身。然而,在長期照顧體系中,核心目標不再是「治癒疾病」,而是「恢復或維持個案的生活功能」,以減少照顧者的負擔並提升個案的自主生活能力。因此,長照體系中轉介物理治療服務(特別是復能服務)的主要依據,是個案的功能需求與活動參與受限程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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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疾病的診斷 (Incorrect)
- 雖然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執行業務需有醫師的診斷、照會或醫囑,但在「長照體系」的資源分配與轉介邏輯上,單純的「診斷」並不足以決定個案是否需要長照物理治療。
- 例如:兩位同樣診斷為「缺血性腦中風」的患者,一位完全恢復可獨立生活,另一位臥床需人照顧。前者雖有診斷但不需要長照服務;後者因有「功能受限」才符合長照資格(長照失能等級 2-8 級)。因此,診斷是背景資訊,但非轉介長照服務的「主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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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濟和交通能力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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