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1)
治療師決定離開醫院自行創業,在離職前,進入病歷系統抄取病人資料作為自己的病人資料庫,這是違反了那項醫病關係要素?
A告知
B同意
C守密
D溝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觀念涉及醫學倫理中的「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以及醫療法規中的「病歷所有權與隱私保護」。
在醫病關係中,醫療人員有義務保護病人的隱私與個人資料。病歷資料的所有權屬於「醫療機構」(醫院或診所),而非個別醫療人員。醫療人員僅因「業務需求」(如治療當下)才擁有接觸權限,若為了私人目的(如自行創業、累積客源)而擅自抄錄、攜帶或利用病人資料,即屬違反保密義務,並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醫療法》。
選項分析
- (A) 告知 (Informing): 告知通常指醫療行為前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即醫師需說明病情、治療風險等。雖然治療師取用資料未告知病人,但此行為的本質是竊取與洩漏隱私,而非單純的未履行告知義務。
- (B) 同意 (Consent): 雖然治療師未經病人同意就使用資料,但「同意」通常指病人對醫療處置的許可。本題中,治療師的行為是將病人託付給醫院的隱私資料挪作他用,這首先破壞的是「保密」的信賴關係。若要合法使用,必須重新取得病人的書面同意,但核心違規點在於破壞了資料的機密性與安全。
- (C) 守密 (Confidentiality):(正確答案) 守密義務是醫病關係的基石。病人基於信任將隱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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