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1)

下列那種行為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

A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的職務,得不經服務機關許可
B對長官在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的命令,下屬有異議時可提出而不服從
C利用視察的機會,接受地方民眾招待餐宴以瞭解民情
D未得長官許可,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無關職務的個人意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公務員服務法之義務與權利(特別強調 2022 年修法後之規範)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發表言論」、「兼職」、「服從命令」及「廉政倫理」等核心規範的理解。特別是 2022 年(民國 111 年)6 月 22 日大幅修正公布的條文,對於言論自由與兼職限制有較為明確且合乎憲法精神的調整。

選項分析

  • A.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的職務,得不經服務機關許可:(錯誤) 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1. 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舊法稱許可)。
    2.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因此,無論是否有報酬,都涉及行政程序(同意或備查),並非完全「得不經許可」或不經任何程序即可兼任。且若有報酬,絕對需要機關同意。
  • B. 對長官在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的命令,下屬有異議時可提出而不服從:(錯誤)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舊法為第 2 條):公務員對於長官之命令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提出異議);但若該管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唯一的例外是命令「違反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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