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1)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下列何種人員提供?①醫師 ②物理治療師 ③護理師 ④長照服務人員

A
B①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中對於長照服務提供者資格的法律規定,特別是針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的執行人員規範。

選項分析

  • 選項 ① 醫師、② 物理治療師、③ 護理師

    • 這些屬於「醫事人員」。雖然醫事人員經由特定訓練或認證後,可以成為「長照服務人員」並提供長照服務,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8條的法條原文並非直接指定由「醫師、物理治療師或護理師」提供特定項目。
    • 此外,「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包含身體照顧(如沐浴、翻身拍背)、日常生活照顧等,這些主要由照顧服務員執行,並非專屬於醫師或護理師的業務範圍。因此,將執行人員限定或主要歸類於醫事人員並不符合法條原意。
  • 選項 ④ 長照服務人員

    •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 此為法律條文的直接引述。所謂「長照人員」(長照服務人員),依據同法第3條定義,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這是一個涵蓋性的法定職稱,包含照顧服務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等,只要經過長照訓練認證者皆屬之。
    • 特定項目(如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等)必須由具備長照人員資格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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