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1)
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多久始得銷燬?
A6個月以上
B1年以上
C3年以上
D7年以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療法中關於醫療機構歇業後病歷處理的規定。特別是針對「無承接者」且「病人未領取」的剩餘病歷,法規設定了特定的保存緩衝期,以平衡病人權益與歇業機構的負擔。
選項分析
- A. 6個月以上:正確。 根據《醫療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這意味著在診所或醫院關門且無人接手的情況下,必須保留病歷至少 6 個月,供病人領回,期滿後未被領取的病歷才可銷毀。
- B. 1年以上:錯誤。 法規規定的緩衝期為 6 個月,並非 1 年。
- C. 3年以上:錯誤。 此非歇業後病歷銷毀的法定年限。
- D. 7年以上:錯誤。 這是醫療機構正常營運期間的一般病歷保存年限(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之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但在機構歇業且無人承接的特殊狀況下,為了避免無限期的保管責任,法律允許在保留 6 個月後銷毀未被領取的病歷。
答案解析
本題的核心法源為 《醫療法》第 70 條。 該條文規範了病歷保存的三個層次:
- **一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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