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心兒物治(2)

下列那一敘述與2021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有所不同?

A衛生主管機關應統籌建立三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B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委辦或自行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C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D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中關於兒童保護、早期療育及通報機制的法規認知。重點在於早期療育的適用年齡以及政府應辦理之福利措施

選項分析

  • A. 衛生主管機關應統籌建立三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錯誤)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 法規明確規範評估機制的適用對象為「六歲以下」兒童,而非僅限於「三歲以下」。雖然三歲前是黃金療育期,但法定的評估機制涵蓋至六歲(學齡前)。
    • 此外,第31條第3項規定相關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而非單由衛生主管機關統籌。
  • B.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委辦或自行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正確)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 **C.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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