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2)
有關在臺灣臨終病人的權利,不包含下列何者?
A獲得有效的治療方式以減輕痛苦,包括施打嗎啡等列管的麻醉藥品
B知道自己可能的生命期限
C選擇以注射藥物方式結束生命
D選擇臨終前的照護場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台灣現行臨終關懷法律規範的理解,特別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所保障的病人權利範圍,以及其與「安樂死」(Euthanasia)在法律定義上的區別。核心概念在於區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讓疾病自然進程導致死亡)」與「主動加工致死(安樂死)」的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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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獲得有效的治療方式以減輕痛苦,包括施打嗎啡等列管的麻醉藥品:是。
- 這是安寧緩和醫療的核心精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臨床實務中,臨終病人的權利之一就是「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針對末期病人的疼痛控制,醫療團隊有權利也有義務使用包括嗎啡(Morphine)在內的管制藥品來協助病人減輕生理痛苦,達到舒適護理。這屬於合法的醫療常規,目的是減輕痛苦而非加工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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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知道自己可能的生命期限:是。
-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預後(Prognosis),有知情之權利。醫師有義務誠實告知病人其病情發展與可能的存活時間(生命期限),以便病人能做出符合其意願的醫療決策與臨終安排。這是病人「知情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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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選擇以注射藥物方式結束生命:非(本題正確答案)。
- 此選項描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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