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2)
關於撰寫物理治療相關研究的著作權倫理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著作權包含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B著作權的存續為著作人生存期與死後30年
C物理治療實習生撰寫的實習個案研究,著作權應屬指導教師
D團隊合作的研究報告,其著作權只屬於研究主持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定義、存續期間、以及學術與臨床情境下(如實習生、研究團隊)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倫理與法律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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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著作權包含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正確)
- 根據台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定義,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及著作財產權(Economic Rights)。
-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改作等利用著作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可以讓與或授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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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著作權的存續為著作人生存期與死後30年 (錯誤)
- 根據台灣《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Life + 50 years),而非30年。
- 註: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則視同生存或存續,無期間限制(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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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物理治療實習生撰寫的實習個案研究,著作權應屬指導教師 (錯誤)
- 依據《著作權法》之「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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