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2)

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審查會應於人體試驗完成後將相關紀錄至少保存幾年?

A2
B3
C10
D永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學倫理與法規領域中,關於人體試驗(Human Clinical Trials)的行政管理規定。具體而言,是針對「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中,審查會(即一般所稱的 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或 REC,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對於試驗相關文件的法定保存年限

選項分析

  • (A) 2:錯誤。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並非 2 年。
  • (B) 3正確。根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審查會應將人體試驗計畫、會議紀錄、查核紀錄等相關文件,保存至人體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
  • (C) 10:錯誤。雖然某些特定醫療紀錄(如病歷依醫療法規定至少保存 7 年,電子病歷或某些特定專案可能更久)或特定類型的研究(如涉及藥品查驗登記的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GCP 可能因查驗登記需求而需保存更久),但依據題幹所指的「人體試驗管理辦法」,最低法定門檻為 3 年。
  • (D) 永久:錯誤。法規僅規定最低年限,並未要求永久保存。除非是發生異常終止或其他特殊法律爭議案件,機構內部可能會延長保存,但非通案法規要求。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依據衛生福利部頒布之**《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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