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2)
關於「醫療法」所規範的醫療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物理治療所可以進行醫療廣告
B物理治療所可藉由醫療廣告,宣傳治療所設備及其療效
C治療師可藉由媒體採訪,進行醫療廣告,以宣傳治療所業務
D治療師因有開設治療所,在學術研究刊物發表新療法,若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可視為醫療廣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醫療法》及《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醫療廣告**(Medical Advertising)的規範與限制。核心概念包括誰可以刊登廣告(主體)、廣告內容的限制(正面表列 vs. 負面禁止)、以及何種行為被視為醫療廣告(定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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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物理治療所可以進行醫療廣告 (正確)
- 理由: 雖然《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但此處的「非醫療機構」通常指不具備醫事資格的場所(如美容院、國術館)。物理治療所屬於依法設置的「醫事機構」,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35 條規定,物理治療所可以**刊登廣告,但其內容受到嚴格限制(如僅限名稱、地址、治療項目等)。因此,物理治療所作為合法的醫事機構,是有權進行醫療廣告的,此敘述正確。
- 補充:2023年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17號)更進一步放寬了「醫師」個人的廣告權,雖本題針對「治療所」,但整體法律趨勢是確認合格醫事主體的廣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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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物理治療所可藉由醫療廣告,宣傳治療所設備及其療效 (錯誤)
- 理由: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35 條**,醫療廣告的內容採「正面表列」方式,僅限於:(1)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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