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2)
阿國去年8月12日自診所離職後,原本預計8月15日到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然而8月13日治療所負責人表示要延後到9月15日開幕。阿國原本預計直接將診所的自費病患接軌到治療所去,但為了留住自費病患,因此阿國回頭跟診所主管協商,由於9月15日才辦執業變更會超過30天,所以他還是一樣8月15日會先辦理停業,但是中間的空窗期,希望能商借診所的場地,讓他繼續做自費的病人,至於病人健保的項目,由他幫忙做但是給診所申報點數。上述行為,若診所主管同意並施行該計畫,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最不可能依據何種法律裁罰或起訴?
A醫療法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詐欺罪
D物理治療師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釐清醫事人員(物理治療師)**「未辦理執業登記」與「密醫(未具資格)」**在法律責任上的區別,以及健保申報涉及的刑事責任。考生需區分行政法規(物理治療師法、醫療法)與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的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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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醫療法(最不可能)
- 分析: 《醫療法》主要規範醫療機構(診所/醫院)的設置標準與管理。雖然《醫療法》第108條有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但這裡的「資格」通常指**「醫事人員證書」**(考過國考領到的證書)。
- 理由: 題目中的阿國是合格的物理治療師(領有證書),只是**「未辦理執業登記」**(行政程序違規)。在法律實務上,「有證照但未登記」屬於違反該專業人員法(如《物理治療師法》)的行政罰範圍,並不構成《醫療法》中容留「無資格者(密醫)」的重罰要件。因此,主管機關最不可能直接引用《醫療法》來裁罰此單一行為(除非涉及其他醫療法規定的廣告或收費違規,但就「執業資格」而言,主要法源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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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能)
- 分析: 阿國為了規避法規,在8月15日向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辦理「停業」,使公務員將「阿國已停業」的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醫事人員管理系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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