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1)
王物理治療師受僱於A醫院時,A醫院請他以物理治療專業製作衛教單張,無另訂契約。他離職後,醫院持續製作單張發放,醫院的行為是否恰當?
A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B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C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D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醫院,但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醫療人員對於著作權法中「職務上著作」(Works for Hire) 的法律歸屬概念,特別是在僱傭關係下,若無額外契約約定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分配原則。這在物理治療師製作衛教素材、輔具設計或研究報告時是常見的法律議題。
選項分析
- (A) 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 錯誤。根據台灣《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無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醫院)享有。因此醫院擁有印製(重製)的權利,並非屬於治療師。
- (B) 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 錯誤。雖然醫院可以印製(因為擁有著作財產權),但在無契約特別約定下,「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依法仍屬於受雇人(治療師),並非均屬於醫院。
- (C) 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 正確。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治療師)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醫院)享有。因此,醫院擁有重製、散布等財產權利,即使治療師離職,醫院仍可合法繼續印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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