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1)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A庇護性就業服務
B居家照護建議
C復健治療建議
D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出院準備計畫」**的法定內容。物理治療師在臨床執業時,需了解法律賦予醫院在身心障礙者出院時應提供的具體服務項目,這屬於醫事人員法規與專業倫理的範疇。
選項分析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之規定,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該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A) 庇護性就業服務:不包括。
- 庇護性就業屬於職業重建與就業促進的範疇,主管機關為勞工主管機關(依該法第 33 條及其後相關章節)。
- 雖然出院準備計畫中包含「轉銜服務」,可能涉及將個案轉介至勞政單位,但「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本身並非醫院出院準備計畫的法定核心內容或直接服務項目。醫院的角色是「轉介」而非直接「提供就業服務」。
- (B) 居家照護建議:包括。
- 依據第 23 條第 2 項第 1 款:「居家照護建議」,此為法定應包含事項。
- (C) 復健治療建議:包括。
- 依據第 23 條第 2 項第 2 款:「復健治療建議」,此為法定應包含事項。
- (D) 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包括。
- 依據第 23 條第 2 項第 5 款:「輔具評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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