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1)
下列關於目前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組織方式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30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30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 之
B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30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30人者,得強制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C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9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9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D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9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9人者,得強制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公會組織」規定的法規記憶,特別是發起人數門檻以及人數不足時的解決方案。這屬於物理治療行政管理與法規的範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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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錯誤:
- 人數錯誤: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49 條,發起組織公會的人數門檻為 9 人,而非 30 人。30 人通常是《人民團體法》中一般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數門檻,但在醫事人員相關法規(如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等)中,為了適應執業人數較少的偏鄉或縣市,門檻多訂為 9 人。
- 後半段敘述正確:關於人數不足時「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的敘述是符合法條的,但因人數門檻錯誤,故此選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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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錯誤:
- 人數錯誤:同上,門檻應為 9 人。
- 「強制加入」敘述不精確:雖然執業必須加入公會,但法規針對組織成立人數不足時的解決方案,原文是提供「加入鄰近區域」或「共同組織」的選項,而非單純描述為「強制加入鄰近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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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正確:
- 符合法條原文: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4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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