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2)
在安寧病房中,讓病人預立遺囑,決定後續不施行維生性治療,這是符合那一項醫學倫理原則?
A切勿傷害
B行善利人
C病人自主
D秉持公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醫學倫理四原則(The Four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在臨床實務中的應用,特別是針對生命末期照護與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Living Will)。題目描述的情境是「讓病人預立遺囑,決定後續不施行維生性治療」,這是一個將醫療決策權回歸給病人本身的過程,直接對應到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的原則。
選項分析
- A. 切勿傷害 (Non-maleficence):
- 此原則強調醫療人員不應有意造成病人的傷害(Do no harm)。在安寧緩和醫療中,不予或撤除無效的維生醫療(Futile medical care)確實可以減少病人受苦,符合「不傷害」的精神。然而,題目強調的是「病人預立遺囑,決定」,重點在於決策的主體是病人自己,而非醫師為了避免傷害而做的臨床判斷。
- B. 行善利人 (Beneficence):
- 此原則要求醫療行為應對病人有益,謀求病人的最大利益。雖然讓病人善終是符合其最大利益的(行善),但同樣地,題目的敘述重點在於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來表達意願,而非醫療方單方面判斷什麼對病人最好。
- **C. 病人自主 (Patient A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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