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2)

有關物理治療醫療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經由法院偵查有無涉嫌違法,以確定刑責
B如受指控為共同加害人,醫師、治療師等相關人員都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醫療院所對於醫事人員負有選任與監督之責,因此醫療院所經常有連帶責任
D一旦涉及醫療訴訟事件,可先諮詢工作之醫療單位和所屬物理治療公會之法律人士,並尋求協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醫療法律責任(刑事與民事)的基本概念,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與「審判」的角色分工,以及民事賠償中的「連帶責任」。

  1. 刑事責任程序:區分「偵查主體」(檢察官)與「審判主體」(法官/法院)。
  2. 民事連帶責任:涉及《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與第188條(僱用人責任)。
  3. 物理治療師法:關於無照執業的刑事處罰。

選項分析

  • A. 若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經由法院偵查有無涉嫌違法,以確定刑責 (錯誤)
    • 理由:這是一個法律程序的觀念題。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偵查」(Investigation)是檢察官(Prosecutor)的職權,並非法院(Court)。
    • 正確流程:若有人涉嫌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第32條(未取得資格執行業務,俗稱密醫),應由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行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起訴」移送至法院法院的角色是進行「審判」(Trial),依據證據判斷是否有罪及量刑,而非負責「偵查」。
    •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物理治療師法》第32條規定未取得資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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