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2)
小耀在去年 7月 31日自診所離職並取得離職證明,預計 8 月 25 日至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由於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停業可於 30天內申報,所以小耀的執業執照仍放在身邊。 8 月 12 日收到原診所主管來電,表示人手短缺希望回來幫忙幾天,因此小耀 8 月 12 日至 16 日又回到診所進行物理治療業務。直至 8 月 25 日,小耀持 7 月 31 日之離職文件,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耀 8月 12日至 16日重新回診所時,仍持有原工作地點之執業執照,因此該期間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為合法
B小耀若未更新離職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登錄之資料將顯示 7 月 31 日停業、 8 月 25 日變更執業處所
C小耀於變更執業地點時,除了主管機關外,亦須向當地公會提出資料並申請公會變更登記證明
D小耀自 7月 31日離職後, 8 月 12 日至 16 日於原診所從事物理治療之健保點數,主管機關不予支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執業登記、異動(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申報時效的規定,以及行政程序與實質法律效力之間的關係。核心觀念在於「30天」是行政法規給予完成申報手續的緩衝期,並非離職後仍可合法執業的寬限期。
選項分析
- A. 小耀 8月 12日至 16日重新回診所時,仍持有原工作地點之執業執照,因此該期間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為合法 (錯誤)
- 分析:這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 理由:
- 事實發生日原則: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0條規定,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備查。小耀已於 7月 31日離職(事實發生),法律上的執業關係於該日終止。
- 執業登記效力:雖然小耀身上仍持有執業執照(因尚未繳銷),但其 8月 12日至 16日返回診所工作時,若未重新辦理「執業登記」或申請「支援報備」(依同法第9條但書),即屬於未經合法登記而執行業務。
- 行政追溯:當小耀於 8月 25日持「7月 31日」的離職證明去辦理變更登記時,衛生主管機關會將其歇業日期回溯登記為 7月 31日。因此,8月 12日至 16日這段期間,在官方紀錄上他屬於「未執業」或「歇業」狀態,此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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