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2)
根據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內容之規定,下列何者違法?
A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和交通路線
B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C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D摘錄醫學刊物內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的管制規定**,特別是區分「容許刊登的內容」(正面表列)與「禁止使用的宣傳方式」(負面表列)。
選項分析
- A.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和交通路線:合法。
- 根據《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這些屬於醫療廣告容許刊登的基本資訊。
- B. 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合法。
- 根據《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醫師的資格與學經歷資訊是允許公開的廣告內容。
- C. 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合法。
- 根據《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3 款,標示「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非商業性保險」(如勞保、公保等)之特約字樣是合法的。
- D. 摘錄醫學刊物內容:違法。
- 根據**《醫療法》第 86 條第 4 款**,醫療廣告不得以「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 理由:雖然醫學刊物本身是學術資訊,但若被醫療機構斷章取義「摘錄」用於商業廣告,容易誤導民眾以為該治療效果適用於所有人,或將尚未成熟的實驗結果誇大為臨床療效,因此法律明文禁止以此方式進行廣告宣傳。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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