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心兒物治(1)
有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1989 年)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兒童係指 6至 18歲的人
B國家應以兒童最佳利益制定和執行任何法令政策與制度
C國家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D國家確認身心障礙兒童應能在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下,享有充實而 適當的生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的基本定義與核心原則。這是物理治療師在小兒物理治療領域中必須具備的法規與倫理知識,特別是在處理兒童權益、同意權及身心障礙兒童照護時的法律基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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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兒童係指 6至 18歲的人 (錯誤)
- 分析: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之定義:「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every human being below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 理由:公約對兒童的定義涵蓋了從出生(甚至在某些解釋中包含胎兒權益的討論,但條文文字為未滿18歲之人)到18歲的所有未成年人,並非從 6 歲(學齡)才開始計算。0-6 歲的嬰幼兒同樣受到公約的完整保護。因此,選項敘述「6至18歲」縮限了兒童的定義範圍,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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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應以兒童最佳利益制定和執行任何法令政策與制度 (正確)
- 分析:這對應公約第3條的「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原則。
- 理由: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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