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心兒物治(1)

依2021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政府應建立幾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

A2歲
B6歲
C12歲
D18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的核心規定,特別是政府對於兒童發展評估機制的法定年齡界限。這與物理治療師在小兒物理治療(Pediatric Physical Therapy)領域中,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早期介入的法律依據息息相關。

選項分析

  • 選項 A (2歲):錯誤。雖然2歲是兒童發展的關鍵期,也是許多發展遲緩(如自閉症、語言遲緩)開始被篩檢出來的時期,但法規規範的評估機制涵蓋範圍更廣,不只侷限於2歲以下。
  • 選項 B (6歲)正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此年齡設定是基於0-6歲為兒童大腦發展的可塑性最高、治療成效最佳的「早期療育黃金期」。
  • 選項 C (12歲):錯誤。根據同法第2條,「兒童」的定義是指未滿12歲之人。然而,針對「發展評估機制」與「早期療育」的特殊條文(第31條),法律明確將範圍限縮在6歲以下(學齡前),以集中資源於早療黃金期。
  • 選項 D (18歲):錯誤。根據同法第2條,**「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18歲之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