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1)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規的規範,一位 70 歲具完全行為能力,被 2 位醫師確診為癌症末期患者,在選擇預立醫療決定時,下列那些選項仍屬於違法?①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②放棄積極治療,只施行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 ③不施行人工營養 ④為減輕痛苦,施行安樂死

A① ③ ④
B① ② ③
C
D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台灣現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 (簡稱病主法) 之法律規範範圍的理解,特別是針對末期病人的醫療決策權限,以及安樂死在台灣的法律地位。

選項分析

題目情境為:7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經2位醫師確診為癌症末期,進行預立醫療決定。我們需判斷下列行為的合法性:

  • ① 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DNR)合法
    •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末期病人有權拒絕心肺復甦術 (CPR)。這是安寧緩和醫療中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 ② 放棄積極治療,只施行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合法
    • 這正是安寧緩和醫療的核心精神。法律保障末期病人可選擇不進行無效的治癒性治療,轉而接受減輕痛苦的緩解性與支持性照護(如止痛、症狀控制)。
  • ③ 不施行人工營養合法
    • 這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重要突破之一。與舊有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病主法明確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列為病人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 (AD)」拒絕或撤除的選項。只要符合臨床條件(如末期病人),病人有權拒絕鼻胃管、靜脈營養等維持生命治療。
  • ④ 為減輕痛苦,施行安樂死違法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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