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1)
林小姐至醫院進行手部熱療,因物理治療師的疏忽,造成林小姐手部燙傷。若林小姐要對醫院提出民事訴訟,其侵權損害追訴期限,最遲應於多久內提出?
A6個月
B1年
C2年
D5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民法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 (Statute of Limitations for Torts)
本題主要考查物理治療師對於《民法》中關於醫療糾紛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在醫療糾紛中,病患通常可主張「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違約)」兩種法律關係,兩者的時效長短不同,物理治療師需清楚區分。
選項分析
- A. 6個月:錯誤。這是刑事訴訟中「告訴乃論」之罪(如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本題問的是「民事訴訟」,故不適用。
- B. 1年:錯誤。《民法》中與1年時效相關的通常是「短期消滅時效」(如第127條的旅店住宿費、運送費等),或《國家賠償法》中針對協議不成的損害賠償訴訟(較少見的程序期間),並非一般醫療侵權行為的時效。
- C. 2年:正確。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本題情境中,林小姐在熱療時燙傷,顯然當下或短期內即「知悉」損害發生及造成損害的物理治療師(賠償義務人),因此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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