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1)

所謂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A3個月
B4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長期照顧(Long-Term Care)的法定定義與資格判定。

本題考點在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中對於「長期照顧」一詞的法律定義,特別是對於身心失能持續時間的時間切點。這是物理治療師參與長照體系(如長照 2.0)時必須清楚的基礎法規知識。

選項分析

根據台灣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定義:「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選項 A (3個月):錯誤。通常「3個月」在醫療保險或某些急性後期照護(PAC)的評估中可能作為一個觀察期,但非長期照顧的法定定義時間。
  • 選項 B (4個月):錯誤。無法源依據。
  • 選項 C (5個月):錯誤。無法源依據。
  • 選項 D (6個月):正確。《長期照顧服務法》明文規定為「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這與國際上對於「慢性」或「長期」失能的認定標準(通常為6個月)相符,也是申請長照 2.0 服務的基礎門檻之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此題屬於法規記憶題。根據中華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長期照顧的對象是針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的民眾。這個「6個月」的時間點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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