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2)
陳奶奶是一位癌末病患,她希望能在還有意識時,自行簽署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下列那些人可以擔任簽署意願書見證人?① 安寧病房的主治醫師 ②居家的物理治療師 ③安寧病房的社工師 ④ 居家照顧服務員 ⑤奶奶的 21歲未婚孫子
A① ② ③ ④ ⑤
B僅①③
C僅②④⑤
D僅②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中關於簽署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時,見證人(Witness) 的資格限制。
選項分析
根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4 條之規定: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 ① 安寧病房的主治醫師:不符合。
- 身為安寧病房的主治醫師,直接屬於「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或強迫病人簽署的利益衝突嫌疑,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擔任見證人。
- ② 居家的物理治療師:符合。
- 雖然是醫療人員,但若病人目前是在「安寧病房」或考量情境,居家物理治療師通常隸屬於居家護理所或復健科,並非該病人「當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安寧病房)」的直接執行團隊成員。且即使同屬一家醫院,非直接執行安寧照護之人員通常被視為合格(只要非隸屬執行安寧之「團隊」或單位,實務上常以是否具利益衝突判斷,但在考題邏輯中,相較於安寧病房醫師與社工,居家PT被視為外部或非直接相關人員)。
- ③ 安寧病房的社工師:不符合。
- 社工師若隸屬於安寧病房團隊,同樣屬於「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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