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2)

一位物理治療實習學生,在臨床指導老師的監督下,實習過程中幫病患轉位時造成病患跌倒,家屬欲提出告訴,請問此案例之責任歸屬,何者正確?

A實習學生應負完全責任
B臨床指導老師應負完全責任
C醫院負有過失責任
D實習學生、臨床指導老師與醫院應負共同責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探討醫療場域中,物理治療實習學生在執行臨床業務時發生醫療疏失(如病人跌倒)的法律責任歸屬。這涉及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Tort Liability)、**僱用人連帶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以及履行輔助人(Performance Assistant)**之概念。

選項分析

  • A. 實習學生應負完全責任:

    • 錯誤。雖然實習學生是直接行為人,若因過失致病患受傷,需依《民法》第 184 條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實習學生並非唯一責任人。
    •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及相關教學醫院實習規範,學生必須在臨床指導老師的監督下執行業務。指導老師若未盡適當之監督義務,亦有過失。且醫院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與指導老師的僱用人,亦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責任並非由學生單獨承擔。
  • B. 臨床指導老師應負完全責任:

    • 錯誤。臨床指導老師負有監督與指導之責。若學生發生疏失,通常意味著老師在監督上有過失(例如未在旁指導、未評估學生能力即放手操作等),需負過失責任。
    • 然而,實習學生(通常已成年)若有識別能力,其本身之過失行為仍需負責,不能完全免除。且醫院需依《民法》第 188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C. 醫院負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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