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2)
一位物理治療師已連任某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長,當任期結束再參加公會選舉,下列何者正確?
A可被選任為常務監事
B其繼續被選任為理事,不受該次選舉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規定影響
C可連任第三任理事長
D無法再擔任該公會幹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公會組織、理監事任期及連選連任限制的法規知識。這屬於物理治療專業法規與倫理的範疇,特別是針對職業團體(公會)運作的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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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被選任為常務監事:正確。
- 根據法規,理事長卸任後,雖然受到「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的限制不能再選理事長,但並未限制其轉任「監事」。
- 該治療師若改選監事,因先前職位為理事(理事長必為理事),故轉任監事屬於「新任」而非「連任」該職位,不受監事連選連任名額限制(若有)。
- 當選監事後,若該公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可經由監事互選成為「常務監事」。法規並無禁止卸任理事長擔任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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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繼續被選任為理事,不受該次選舉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規定影響:錯誤。
-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52條(或相關公會章程),理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理事長本身也是理事。若卸任理事長後繼續參選理事,屬於「連選連任」的理事。
- 因此,他必須受「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規定限制。意即,若他要當選理事,必須在所有連任的候選人中競爭那50%的保留名額,並無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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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連任第三任理事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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