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2)
下列那一種行為違反了物理治療師法?
A物理治療學系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起 3 個月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B物理治療學校學生實習時,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進行
C登記在臺北市執業之物理治療師,未報備至桃園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D物理治療師接受心臟內科醫師照會,協助進行患者心肺功能評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執業處所(Place of Practice)、**報備支援(Reporting for Support)以及未取得證書前之執業規範(Practice without License)**的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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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物理治療學系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起 3 個月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合法
-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32 條規定,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不得執行業務,但有例外條款:「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 此條款是為了讓剛畢業的學生在等待國家考試放榜及領照期間(過渡期),能合法從事臨床業務(通常稱為實習治療師)。題目所述為「3 個月內」,符合「6 個月內」的法定寬限期,因此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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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物理治療學校學生實習時,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進行:合法
- 同樣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32 條,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進行實習的學生,屬於合法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的範疇,不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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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登記在臺北市執業之物理治療師,未報備至桃園執行物理治療業務:違反物理治療師法
-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9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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