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2)
假如某一癌症具有致因比例( attributable proportion )分別為 20% 、 35% 、 45% 之三個可使其發生的充分致因(sufficient cause)。第一個充分致因包含 A 、 B 、 C 三個促成致因( contributing cause );第二個充分致因包含A、 C、 D、 E四個促成致因;第三個充分致因包含 B 、 C 、 F 、 G 四個促成致因。促成致因 A 與 C 之癌症可歸因分率分別為何?
A20%與 45%
B35%與 55%
C45%與 55%
D55%與 10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流行病學中的 Rothman 充分-促成致因模型 (Rothman's Sufficient-Component Cause Model),俗稱「致因圓餅圖 (Causal Pies)」。
此模型的核心概念如下:
- 充分致因 (Sufficient Cause):一個完整的機制(圓餅),當圓餅中的所有碎片(促成致因)都集齊時,疾病必然發生。
- 促成致因 (Component Cause):構成充分致因的個別因子(圓餅的一塊碎片,如 A、B、C 等)。
- 可歸因分率 (Attributable Fraction, AF) 或 歸因危險度:針對某個特定的促成致因,若將其從族群中移除,能預防多少比例的疾病發生。
- 計算邏輯:某個促成致因的 AF,等於「所有包含該致因的充分致因」之致因比例總和。
- 因為若移除該促成致因,包含它的所有「充分致因圓餅」都會缺角而無法構成疾病,從而預防了由這些機制導致的病例。
選項分析
題目給定三個充分致因及其致因比例(即該機制導致的病例佔總病例的百分比):
- 充分致因 1 (SC1):佔 20%,組成為 {A, B, C}
- 充分致因 2 (SC2):佔 35%,組成為 {A,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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