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1)
下列何者不是當今我國可以執行的病人權利範疇?
A病人對照護服務的請求,有機會得到合理的回應
B病人有權不接受非絕對必要的診斷檢查
C病人可以要求以藥物執行安樂死
D末期病患可以拒絕急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台灣現行病人權利相關法律的認知,特別是**《醫療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範圍,並需釐清「拒絕醫療(自然善終)」與「安樂死(加工縮短生命)」在法律上的關鍵差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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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病人對照護服務的請求,有機會得到合理的回應:
- 正確(屬於現行權利)。
- 根據台灣醫院評鑑規範及醫療倫理原則,病人有權對醫療服務提出意見或申訴,醫療機構應建立適當的管道與機制,給予病人合理的回應與處理。這屬於廣義的病人權利(Right to be heard / Right to grievance re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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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病人有權不接受非絕對必要的診斷檢查:
- 正確(屬於現行權利)。
- 根據**《醫療法》**及醫學倫理中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則,病人有權在了解檢查的目的、風險與替代方案後,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檢查。除非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或檢查,否則病人擁有拒絕醫療(包含診斷檢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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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病人可以要求以藥物執行安樂死:
- 錯誤(目前台灣不可執行)。
- **安樂死(Euthanasia)**指醫師主動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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