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1)
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若因故不能繼續開業且無承接者時,除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至少多久以上,始得銷燬?
A5年
B10年
C6個月
D12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療法》中關於醫療機構歇業時病歷處理的法規知識。特別是針對「無承接者」且「病人未領回」的病歷,法規設定了特定的緩衝保存期限,以確保病人權益與資料處理的周延性。
選項分析
- A. 5年:錯誤。法規中針對病歷保存期限並無 5 年的規定。一般成年人病歷保存期限為 7 年。
- B. 10年:錯誤。一般病歷保存期限並非 10 年,而是 7 年。唯有未成年人病歷需保存至其成年後 7 年,以及人體試驗病歷需永久保存。
- C. 6個月:正確。根據《醫療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當醫療機構因故不能繼續開業(歇業)且無承接者時,病人未領回的「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至少 6 個月 以上,始得銷燬。這 6 個月是為了給予病人足夠的時間去申請領回病歷的緩衝期。
- D. 12個月:錯誤。法規規定的緩衝期為 6 個月,非 12 個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6個月。
依據我國**《醫療法》第 70 條**之規定,醫療機構病歷保存的規範如下:
- 一般狀況: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 7 年。
- 特殊對象:
- 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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