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技術(1)
患者因膝關節損傷導致股四頭肌肌力變弱,治療師欲使用神經肌肉電刺激進行股四頭肌之肌肉再教育,電刺激強度的要求為何?
A達可見的肌肉收縮即可
B足夠產生功能性動作
C達到肌肉強直
D10%最大自主等長收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神經肌肉電刺激 (NMES) 於不同治療目的下(肌肉再教育 vs 肌力強化)的強度參數設定。針對膝關節損傷後的股四頭肌,臨床上常見「關節源性肌肉抑制 (Arthrogenic Muscle Inhibition, AMI)」,此時治療目標是透過電刺激「重新教會」肌肉收縮並產生動作,而非單純的肌肥大訓練。
選項分析
- (A) 達可見的肌肉收縮即可:
- 錯誤。這通常是控制水腫 (Edema control) 或緩解肌肉痙攣 (Muscle spasm) 的強度設定。若是為了藉由肌肉幫浦作用 (Muscle pump) 促進循環,只需有規律的收縮(可見即可)而不需產生關節動作。對於「肌肉再教育」而言,僅有微弱收縮通常不足以提供足夠的本體感覺回饋來重建大腦對該動作的控制。
- (B) 足夠產生功能性動作:
- 正確。肌肉再教育 (Muscle Re-education) 的主要目標是恢復大腦對肌肉的自主控制能力。根據 Cameron's Physical Agents in Rehabilitation 等教科書,進行再教育時,電刺激的強度必須足以產生該肌肉的生理動作(即功能性動作)。例如,針對股四頭肌,強度應強到能讓膝蓋伸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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