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心兒物治(2)
民國 108年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何種精神?
A團體性
B學校化
C融合性
D組織化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教育法》對於特殊教育服務提供與設施設置的核心原則。這屬於物理治療師在學校系統或兒童發展領域執業時,必須了解的法規基礎,特別是關於「融合教育」與「無障礙環境」的法定精神。
選項分析
根據民國 108 年時有效的《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 A. 團體性:錯誤。特教法強調的是「個別化」(Individualized),即根據每位學生的獨特需求設計教育計畫(IEP),而非強調一致性的團體處置。
- B. 學校化:錯誤。法條明定的是「社區化」(Community-based),強調特殊教育服務應結合社區資源,幫助學生融入社區生活,而非僅侷限於學校圍牆內。
- C. 融合性:正確。法條明確列出「融合」(Inclusion)之精神。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國際特教趨勢,旨在讓身心障礙學生儘可能在普通教育環境中學習,與一般同儕互動。
- D. 組織化:錯誤。法條中並無此用語。
答案解析
根據題幹所述年份(民國 108 年)之《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