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心兒物治(2)

民國 108年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何種精神?

A團體性
B學校化
C融合性
D組織化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教育法》對於特殊教育服務提供與設施設置的核心原則。這屬於物理治療師在學校系統或兒童發展領域執業時,必須了解的法規基礎,特別是關於「融合教育」與「無障礙環境」的法定精神。

選項分析

根據民國 108 年時有效的《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 A. 團體性:錯誤。特教法強調的是「個別化」(Individualized),即根據每位學生的獨特需求設計教育計畫(IEP),而非強調一致性的團體處置。
  • B. 學校化:錯誤。法條明定的是「社區化」(Community-based),強調特殊教育服務應結合社區資源,幫助學生融入社區生活,而非僅侷限於學校圍牆內。
  • C. 融合性正確。法條明確列出「融合」(Inclusion)之精神。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國際特教趨勢,旨在讓身心障礙學生儘可能在普通教育環境中學習,與一般同儕互動。
  • D. 組織化:錯誤。法條中並無此用語。

答案解析

根據題幹所述年份(民國 108 年)之《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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